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与奖励标准
(一)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在校专科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二、申请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关心集体,讲文明,懂礼貌,仪表端庄,尊师爱校,团结互助。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一学年没有补考课程且至少获得一次学校一等奖学金(含操行奖);国家奖学金以品学兼优为推荐原则,学习成绩、综合考评排名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对于学习成绩没有进入量化标准的10%,而在其他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综合考评成绩在10% - 30%以内的学生,如在校期间获得过国际级、国家级奖项、申请专利(仅限发明专利,且申请人为原始申请人)、科研发明或在学科竞赛、社会实践等为国家和社会有特殊贡献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并提供有关获奖证书复印件及以正式书面文件形式。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关心集体,讲文明,懂礼貌,仪表端庄,尊师爱校,团结互助。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一学年至少获得一次学校二等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积极参加勤工俭学活动且当年学习成绩必须在班级前30%(含30%)、操行测评在班级前30%(含30%);思想道德(含心理素质)素质测评分不低于80分。
(三)上一学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1、违反国家法令及校规校纪,受到学校通报批评以上(含通报批评)处分的学生。
2、没有修满教学计划中规定的需修学分的学生。
3、休学的学生、保留学籍的学生。
三、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奖学金、贷款、助学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国家奖学金及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审批工作。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团委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国家奖学金及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
四、评审原则及程序
(一)评审原则
1、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
2、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必须为我校在籍、在校生中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的学生。
3、同一学年内,学生不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再享受校内奖学金现金奖励。
4、国家奖学金原则根据学生一学年的综合测评进行排序,国家励志奖学金原则在贫困生电子档案中按一学年的综合测评排序,根据名额及本人申请情况按名次评定;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者优先考虑。
5、家庭有重大困难的学生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条件可以适当放宽,需报学校学生奖、助、贷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6、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必须严格依据《齐齐哈尔理工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进行。
(二)评审程序
1、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年9月开始受理申请,由校学工处公布申请条件,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人向系提出书面申请,并分别提交《国家奖学金申请表》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具体评定时间以学校通知为准。
2、各系在接到学校下发的《关于评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通知》和名额后,成立以系主任为组长的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并召开学年大会,向学生传达有关本年度的评选通知。
3、各系经初评后确定获奖学生名单,组织获奖学生所在班级班委会对其进行评议,评议通过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全系师生无异议后将获奖学生名单备案表、申请表、班委会评议记录、公示无异议记录报送到学生工作处。
4、学生工作处、纪委等相关部门组成学校联评小组进行复评,将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奖、助、贷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5、公示无异议后按要求上报省教育厅财审处、省教育厅学生处。
五、奖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一)奖学金由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和财务处联合发放。每年学校在接到由省财政部门划入的奖学金后,将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对获得奖学金的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
(二)各学院要加强对资助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办法和评审机制,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初评和发放工作,确保资助工作的公开、公平与公正。
(三)对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学校将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大对奖学金的评审、发放等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于弄虚作假和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除将情况通报全校,扣减或取消学院下一年度部分资助专项资金外,还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学生对评定结果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系部评选领导小组提出质疑,评选领导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评选领导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工处学生资助中心提请复议。学生工处学生资助中心应在提请复议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相应调整。
六、在综合测评中的加分办法
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在综合测评中加4分;国家励志奖学金在评定过程中有明确规定,即在特困特优的在校大学生中选出,评选对象有一定的限制,所以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在综合测评中不予加分。
七、责任及义务
(一)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要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刻苦学习,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全面提高自身素质。
(二)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有义务参加由学校组织的各项公益活动。
(三)学校鼓励获得奖励的学生毕业后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向学校特困生扶贫基金捐款,将爱心传承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