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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理工职业学院转专业、转学管理办法

2017-09-01 来源:本站 作者:管理员

摘要:一、转专业 为体现社会对人才需求,有利于促进就业的原则,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学校根据学生个性特点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本人申请,系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学校可以适当调整其所学专业。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黑教学【2014】71号文件《关于印…


一、转专业

       为体现社会对人才需求,有利于促进就业的原则,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学校根据学生个性特点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本人申请,系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学校可以适当调整其所学专业。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黑教学【2014】71号文件《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异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 转专业的基本原则
       (一)遵循维护教育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
       (二)体现社会对人才需求、有利于促进就业的原则;
       (三)遵循因材施教、有利于学生自主学习和个性发展的原则;
       (四)遵循确保整体人才培养质量、转入专业办学条件和培养能力相匹配的原则;
       (五)遵循择优、满足学生转专业要求的原则。


二、转专业的基本要求

       (一)在坚持原则的前提下,经学生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学校可以适当调整其所学专业;
       (二)学习成绩优秀、综合表现突出,或有特殊才能及专长,更加适合学习其他专业者,可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申请转专业;
       (三)由于身体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在原专业继续学习者,或因留级、降级、休学期满复学及入伍转业复员以后原专业发生变化者,可以按照规定申请转专业;
       (四)按国家特殊类型招生录取的学生,高职班(中专、技校、职高)升入大专的对口生不得申请转专业;
       (五)艺术和体育类学生不得跨科类转入其他普通类专业;
       (六)文科、理科等不同专业科类之间原则上不能转专业;
       (七)严禁将低批次录取的学生跨批次转入高批次专业;
       (八)按大类招生的高校学生在分专业时,原则上只能在该大类下的专业目录中选择专业;
       (九) 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允许进行一次专业调整;
       (十)学生转专业的时限,本科学生为第三学期至第四学期,高职高专学生为第二学期至第三学期。


三、转专业的程序

       (一)学生本人按照学校具体规定向本人所在系部提出转书面申请,并填写《转专业申请表》,经系部初部审核同意后,向拟转系推荐,拟转系部同意后,报学工处和教务处审核,主管副院长批准。
       (二)主管副院长批准后,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并在全院公示三天,无异议后,学生填写《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申请(确认)表》或《黑龙江省成人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申请(确认)表》(一式三份)

       (三)学工处出文件,与《黑龙江省普通(成人)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申请(确认)表》一起报省教育厅,并在学籍异动网上注册;


四、转专业需提交的材料

       (一)学生本人签字的《黑龙江省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申请(确认)表》;
       (二)学生因身体或其他特殊原因申请转专业的,需要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院相关医疗诊断或证明;
       (三)学生因特殊才能或专长更加适合学习其他专业的,学校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意见一并上报;
       (四)学校以正式文件形式呈报的《关于×××等**人申请转专业的报告》及《黑龙江省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审核表》。


       一、转学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二、转学的基本要求 :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处于休学期间者;
       (六)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者;
       (七)应予退学者;
       (八)转学时涉及转专业,而该专业属于限制转专业范围者;
       (九).已转学一次者
       (十)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三、转学的程序:
       1、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并且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进行公示。并填写《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转学确认表》,经转出学校和拟转入学校签字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2、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3、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本办法自二O一七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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