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创建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保障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培养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处理形式、种类和运用
第二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事件性质、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过表现等,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以下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校将学生的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三条 受纪律处分者,应同时受到以下处理:
(一)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者,取消其本学期各类奖励和荣誉称号的参评资格;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自处分之日起至处分解除前,不得参评各类奖励和荣誉称号。
第四条 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从轻处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且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
(三)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五条 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处分:
(一)拒不承认错误;
(二)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
(三)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同时违犯本条例两条以上规定的,合并违纪事实给予处分;
(四)勾结校外人员作案,违反本条例的;
(五)违纪群体为首的;
(六)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三章 违纪行为及处理
第六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处分;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处分;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给予开除处分;
(四)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条 学生不得有反国家、反社会、反人类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社会、政治、宗教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给予记过处分;组织、策划、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管理秩序的活动,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引发不安定因素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加入非法传销、邪教、封建迷信等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给予记过处分;组织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社团等,给予记过处分;
(五)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泄露国家秘密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八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理:
(一)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公安机关处罚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被处以行政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策划、怂恿他人打架、酗酒斗殴,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结伙斗殴的组织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参与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动手打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一定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动用器械打人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语侮辱或其他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纠集校外人员参与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双方发生摩擦后,不向组织汇报、私自找对方滋事者,给予记过处分;参与滋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引起打架者从重处分;
(九)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隐瞒事实真相,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十)凡打架后“私了”或以“私了”为名索要财物的,一经查出,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一)拒绝、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院管理人员依照法律、校规校纪执行公务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十二)在校外集众闹事或打架,给予从重处理。
(十三)打人致伤者,要负担受伤人的医药费及相关合理费用。
第九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者,除应如数退还和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应视情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窃公私财物折合人民币2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200元到500元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500元以上,性质恶劣或构成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确认有盗窃行为,但盗窃未遂,从轻处罚;采用撬锁、撬门、窗等恶劣手段进行盗窃的,从重处罚;
(三)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等,可比照作案者处理;
(四)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偷窃、骗取、抢夺公、私少量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视情节处以经济赔偿、罚款外,还应给予以下处理:
(一)由于过失损坏公私财物,价值在200元以上,应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应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故意损坏文物或精密仪器、贵重物资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损坏校园环卫设施、破坏草坪和攀折花木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一条 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伪造、变造、冒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者,可给予以下处分:
(一)转借各种不应转借的证件,视后果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有下列行为者,视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私刻、伪造公章;
2.涂改伪造成绩单;
3.伪造教师签名;
4.伪造各类证书、证明等有关证件。
第十三条 破坏环境卫生,扰乱学院公共场所秩序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乱扔、乱烧废弃物、赃物,在建筑物、公共设备上乱涂、乱画,违章张贴,破坏花草树木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扰乱学院课堂、食堂、图书馆、会场等公共场所正常秩序,经劝告不听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宿舍管理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或床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者,给予警告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他人的正常学习和生活造成影响的,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的相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以上行为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并包赔损失;
(五)学生不经请假夜不归宿者,发现一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发现第二次给予记过处分,发现三次给予留校查看处分;
(六)不遵守学生宿舍作息时间,宿舍关门后攀爬窗户、护栏、阳台等出入公寓者,不听劝阻强行外出者或晚归闹事者,发现一次给予记过处分,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七)未经批准,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者,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
(八)值日生不值日,个人内务、卫生不合格,视其情节给予全院通报批评;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不服从管理、欺骗管理人员或阻碍管理人员执行管理职能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以各种方式组织、参与赌博的,给予下列处分:
凡用麻将、扑克及其他任何方式和手段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的,并视其情节参与赌博者,带入校外人员参与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收看、传播淫秽物品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收看淫秽书刊、网页、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邀赌者、录像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学生故意登陆非法网站,涂写淫秽文字、画像,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让学生证、图书证、获奖证书等各种证件或证明材料,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包、信件,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侮辱、谩骂或威胁他人,侵犯他人人身权益,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造谣、诬陷或恐吓他人,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调戏、侮辱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在公众场所男女交往行为不检点的,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偷窥异性而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或以调戏、侮辱等方式骚扰异性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谩骂或殴打教育、教学及其他管理人员者,给予留校查看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在宿舍、教室等公共场所吸烟者,给予警告处分;酗酒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吸食毒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屡教不改或产生严重后果者,从重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国家和学院计算机网络有关管理规定构成违纪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对违反学习纪律、考试纪律、扰乱教育教学管理秩序的学生,视情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请假,不参加院、系组织的活动,给予警告处分;
(二)未请假,一学期内,旷课、旷考(旷课一节,按4课时计,旷课一天按8学时计,如超过8学时按实际计,旷课一周按28学时计):
1.旷课达16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在受到警告处分未解除期间继续旷课达8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在受到严重警告处分未解除期间继续旷课达8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在受到记过处分未解除期间继续旷课达8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在受到留校察看处分未解除期间继续旷课达8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连续旷课56学时,按退学处理。
(三)考试违纪给予相应处分,该课程按“零分”计算,该科在毕业补考时进行补考。
第二十一条 对考试违纪、考场作弊者,取消该门课程成绩及本学期补考资格,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学生在考试中违反考试纪律,经监考人员口头警告无效后,视为违纪行为,给予警告处分;
(二)学生因考试违纪,累计受到两次警告处分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学生在考试中有以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因考试违纪,受到两次记过处分的;
2.偷看与考试课程有关的书籍、笔记或夹带事先准备的作弊纸条的;
3.在桌面、墙面或身体等处抄写与考试课程有关内容的;
4.抄袭他人试卷的,相互交换或强拿他人试卷、答题纸(卡)、草稿纸的;
5.借故外出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课程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或回考场后带有与考试有关材料的;
6.计算机上机考试或其他实验课考试中,抄袭或剽窃他人成果的;
7.利用手机传送、抄袭答案的;
8.为他人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学生在考试中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被处以留校察看处分后,再次考试违纪的;
2.考试中被监考人员认定违纪后,侮辱、谩骂、威胁监考人员,情节严重的;
3.打击、报复监考人员或举报人的;
4.替考者与被替考者;
第四章 处理违纪学生的权限、程序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相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清楚,必要时报公安机关或保卫部门调查。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应将有关材料送交学院或学生处,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违纪处理机关对学生的处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对学生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处分决定书有无学生本人签字,同样有效。
第二十四条 各系可给予本系违纪学生通报批评或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超过处理权限的,上报学工处;学工处为学生违纪处理的主管部门,可给予违纪学生留校察看以下的处分;对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须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五条 属于下列情况的,由学工处直接处理:
(一)涉及两个及其以上系部的违纪事件;
(二)涉外的学生违纪事件;
(三)违纪行为已触犯法律、法规且公安司法机关已介入调查处理的。
第二十六条 各类纪律处分决定均以学生处分决定书的形式形成。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一式六份,学工处、教务处、学生所在系、学生本人和学生档案各一份,同时上报省教育厅一份备案。留校察看以下的处分决定书一式四份,学工处、学生所在系、学生本人和学生档案各一份。
第二十七条 受通报批评纪律处分的学生,学工处和学生所在系应作违纪记录。学生违纪处理的原始材料应由处理机关归档保存,但不装入学生档案。处理机关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通报批评,不形成处分决定书,亦不装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八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书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对所在系给予的处分有异议的,申诉受理机关为学工处;对学工处给予的处分有异议的,申诉受理机关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超过申诉时限的,申诉受理机关不予受理。
第二十九条 申诉处理机关应当在接到书面申诉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申诉处理机关责成原处理机关撤销或变更原处分。
第三十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系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确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终止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间又犯错误者,应延长察看期或开除学籍。
第三十一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在收到处分决定书24小时内离校,逾期由学校强制执行。学校发给学习证明,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二条 处分决定视情况在全校或学院、班级范围内公布,对涉及个人隐私等情况的处分由处理机关决定是否公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中的某一级别“以上”“以下”的情况均包含该级别。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全体学生,所指的学生包括在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所有层次的学生。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培训、社会实践等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条例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可以参照本条例的相应条款予以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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