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仪器设备是学校财产,是保证教学、科研、生产、行政和后勤等工作顺利开展的基本物质条件。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根据教育部、财政部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必须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管用结合、物尽其用”的原则。在主管校级分管领导的统一领导下,实行校、院二级负责管理制度。健全管理机构,建设精干队伍,完善规章制度,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
第三条 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在仪器设备的购置、验收、使用、维护、调剂、直至报废的全过程中,实行系统化管理,即加强计划、技术和经济管理,使仪器设备在整个寿命周期中充分发挥效益,保证教学、科研、生产、行政和后勤等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 仪器设备的管理范围与分类
第四条 仪器设备不论来源于何种渠道(自制、外单位调入、他人捐赠等),使用何种经费购置,凡财产属于本校的,均列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五条 凡属下列情况的仪器设备列为固定资产:
1.单价在800元以上(含800元)的专用设备和单价在500元以上(含500元)的一般设备。
2.单价虽低于固定资产核算起点,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与已列入固定资产目录的资产系同品种、规格、型号的仪器设备。
3.单价虽低于固定资产核算起点,但数量较多,属于“大批同类”的仪器设备。
4.学校认为应列入固定资产的比较稀缺的仪器设备。
5.所有家具均列入固定资产。
第六条 单价在20元到固定资产核算起点之间、耐用期为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列为低值设备。低值设备列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七条 价值在20元以上,耐用期为一年以上之仪器设备配套使用者,属“附属设备”或“附件”,其价值列入成套设备总价值,列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八条 价值不满20元,或价值虽然超过20元,但耐用期不能确保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按《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管理,不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九条 单价5万元以上的大型设备,以及单价虽不满5万元,但具有结构精密等特点、市场难以购置的精密设备,均定为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除按本办法管理外,均应按《精密、贵重仪器及大型设备管理办法》管理。
第三章 管理职责范围
第十条 校级主管部门的职责
总务处资产办公室为我校仪器设备归口主管部门,协助主管领导工作,其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设备物资工作的方针、政策、法令及上级有关文件,结合本校实际拟订实施办法;
2.代表学校管理教学、科研的设备物资。对全校仪器设备进行统一调配,组织处理协作共用、报废回收、丢失赔偿等工作。
3.负责全校教学仪器完好率的检查。
4.制定、完善仪器设备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健全仪器设备账册,逐步实现计算机管理。
5.加强管理、理顺体制。组建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系统,抓好技术和管理人员业务培训。拟订业务考核及奖惩办法。
第十一条 责任部门的职责
1.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仪器设备管理工作,根据本部门的情况设置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2.根据教学、科研等工作的实际需要和经费可能,编制上报单位学期仪器设备计划。
3.承担学校安排的采购、提运、验收、保管等任务。
4.负责制定所属实验室的管理职责细则,落实岗位责任制。
5.负责学校有关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在本单位的贯彻落实。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6.加强账务管理,组织年度账物清查,做到账(卡)物相符,及时上报多余积压设备,做好仪器设备的报废及损坏、丢失的赔偿处理工作。
7.注重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的配备和培养。选派思想好并且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担任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要从政治思想上和业务上关心他们的成长,有计划地安排他们的业务提高工作,使他们热爱本职工作,努力掌握业务知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四章 计划管理与供应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计划管理的重点是将有限的经费合理分配,争取最佳效果。仪器设备的购置,要根据学校发展规划、专业设置、教学、科研等方面的需要和财力的可能,分别轻重缓急制定年度购置计划。
第十三条 制定购置计划的程序
1.教学科研设备的采购计划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并写出论证报告;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由实践教学管理处会同相关单位进行会审和论证后,形成采购计划,经校长、董事会批准后由供应处执行。
2.自制(包括请外单位加工制造)仪器设备或对老设备进行改造,必须申报计划,并对其技术的科学性、可行性以及经济的合理性进行论证,报实践教学管理处,经分管校长审核,校长、理事长批准后实施。试制(或改造)结束,经技术鉴定合格,予以验收入账。
3.一般设备的订购计划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分管校长审核,经校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的采购订货由使用单位配合采用招标方式执行,总务处协助。
第十五条 采购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注重调查研究,及时掌握货源信息,好中选优,确保仪器设备技术质量,要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力争购买质高价廉的仪器设备。
第十六条 货到验收是保证仪器设备质量和及时投入使用的重要环节,必须严把验收关,具体按《齐齐哈尔理工职业学院仪器设备验收工作规程》执行。
第五章 账务管理和仓库管理
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验收完毕后,凭发票、验收单,根据“固定资产”和“低值设备”的不同范围,按照仪器设备分类目录编号、建卡建账、输入计算机、办理报销手续。
总务处处资产办公室设立全校“固定资产”和“低值设备”总账、卡,同时负责全校教学仪器设备及计算机管理工作。校财务处设置仪器设备固定资产账,按教育部规定的一级分类,记录各类仪器设备的价值。
各部门设立仪器设备分户明细账(卡)及低值易耗品实验材料明细账。
第十八条 总务务和校财务处、与使用单位每半年对账一次,确保账账相符。使用单位每年年末将账、卡、物核对一次,确保账、卡、物相符。后勤管理处资产办公室对各单位的账、卡、物情况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清查。
第十九条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力求相对稳定,各单位不得随意调换。须调动时,要认真办理移交手续,其规定如下:
1.所有账册、登记凭证等,列入交接清册。交接时应各部门和总务处的监督下交接。
2.经过清点,账物相符无误时,交接双方按财务交接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3.在移交过程中,发现手续不完备账目不清,账、物不符,待问题处理完毕后再进行交接。交接后三个月内发现问题仍由交方负责,三个月后由接方负责。
根据工作需要对账本更新后,旧账要归档管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转移或带走。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仓库管理的重点是要实行科学管理和制度管理。
1.做到:橱架整齐、存放有序、零整分开、废旧分库、卡账对号、标志醒目、取查方便、清洁美观。
2.加强安全防护措施,应该按仪器设备的不同性能与要求,分别做好防水、防潮、防尘、防光、防热、防冻、防震、防爆、防锈、防虫、防腐蚀、防火、防盗、防自然灾害(十四防;该款适用于各使用单位)。
3.要严格按审批手续办理出、入库手续,保证账物相符。
第六章 在用仪器设备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用仪器设备管理的重点是加强技术管理、提高设备的利用率和完好率。各使用单位要加强在用仪器设备的管理。要重视技术人员培训,要制定使用、保养、维护、检修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使用操作规程”,建立健全使用管理岗位责任制,确保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应有的效能。
第二十二条 各使用单位要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爱护国家财产和遵守规章制度的教育,使各项制度落实到实处,要制定必要的防范、检查措施,防止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对于初次操作使用仪器设备的人员,技术指导人员必须讲解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并先做示范。未经指导人员允许,不得动用仪器设备。对不熟悉仪器设备性能和不遵守操作规程者,管理人员有权制止使用。对丢失、损坏仪器设备的责任事故要及时按《齐齐哈尔理工职业学院仪器设备丢失、损坏赔偿处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仪器设备要按其精密程度分级使用,若一般仪器设备能达到要求的,则不用高档设备。要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潜力,提高使用率,除供本单位教学、科研使用外,提倡校内各单位之间互通有无,互相协作,尽可能地发挥作用,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十四条 仪器设备的调拨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分管领导组织有关技术人员进行鉴定,并签署意见,经总务处批准,办理调拨手续。各部门不得擅自调进调出。
第二十五条 校内各单位借用仪器设备,由借用单位出具证明(盖公章或领导签字),注明具体经办人,直接向借出单位洽借。经借出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办理正式借条。借用单位对所借仪器设备要备加爱护,及时归还。若有损坏,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我校仪器设备一律不借给私人,校外单位借用需经校领导批准,到资产办办理外借手续。
第二十六条 各使用单位要加强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使之定期化、经常化和制度化。仪器设备用后要及时断电、清理、擦拭、维护、保养。发现失灵、损坏等情况应及时修复。
各使用单位均应重视维修培训,不断提高使用人员的维修能力。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损坏、丢失仪器设备,当事人应先填写“齐齐哈尔理工职业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报告单”,按有关规定处理。需要外出维修时,由各单位管理人员填写“齐齐哈尔理工职业学院仪器设备维修申请单”,按《齐齐哈尔理工职业学院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办理。
第二十八条 仪器设备由于耐用期满,并在一般情况下确已丧失效能,或其他原因造成毁坏失去使用价值,可办理报废手续,具体按《齐齐哈尔理工职业学院设备物资报废处理办法》办理。
第二十九条 鼓励和提倡自制仪器设备和对老仪器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改造前要由使用单位提出改造方案报分管领导审批,资产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条 对在仪器设备使用管理中,严格执行制度,重视开发和增收节支,成绩突出者,应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违反制度造成财务损失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直至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若本办法与上级文件规定相矛盾时,按上级文件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总务处。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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