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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违纪行政惩处暂行规定

2016-09-30 来源:本站 作者:管理员

摘要:为保证各项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基本要求 全校教职工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模范遵守执行国家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努力做到教…

    为保证各项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基本要求

    全校教职工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模范遵守执行国家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努力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认真完成学校规定的职责和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教职工违犯国家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妨碍、影响正常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秩序,损害国家、学校和教职工的利益,构成犯罪的,在移交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二、行政处分的种类

    对违纪教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公职六种。给予教职工行政处分,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国家和学校规章制度和本规定为依据,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三、行政处分的条件

    教职工有下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应予以处分;如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意并愿意改正的,也可以免于处分。

    1.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在教学或其它工作中,散布反党、反社会主义、反马克思主义言论的;

    2.违反学校劳动纪律,经常无故迟到、早退,不参加政治或业务学习,甚至有旷工行为的;

    3.造谣传谣,拨弄是非,破坏团结的;

    4.无理取闹,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不听劝阻、扰乱会场、教室或办公室,严重影响正常教学和工作秩序的;

    5.引诱、唆使、煽动和支持他人进行违纪活动的;

    6.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压制批评,打击报复的;

    7.违反国家、学校规定,在晋职提级、调进调出、承包采购等项工作中以权谋私、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篡改证件、骗取荣誉,或在外事活动和保密工作中违纪的;

    8.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私自乱改公共设施,破坏公共财务,浪费国家财产的;

    9.违反教学和其他工作规定,擅自停课,改变教学、工作计划,透漏试题内容或在监考、阅卷、招生、就业中弄虚作假的;

    10.玩忽职守,贻误工作,违反规定或技术操作规程,发生损坏一律退赔,给学校和教职工造成的损失,应限期赔偿:骗取的职称、荣誉称号予以取消;获取的其他不正当利益,由有关部门依照规定处理。

    四、惩处方法

    1.对违反纪律的教职工,在追究责任的同时,必须本着严肃和慎重的态度按照所犯错误性质和情节,参照本人日常表现和对错误的认识程度,分别予以适当的纪律处分,或者免予处分。

    2.对违反纪律,使国家、学校和教职工利益遭受一定损失,仍然可以担任现任职务的人员,可以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如不能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人员,可以给予撤职处分或给予降级处分;对于严重违法失职,屡教不改,不适合在学校继续工作的人员,或已构成犯罪被判刑罚的,可以给予开除公职处分。

    3.学校教职工违反纪律符合辞退条件的,予以辞退。

    五、处分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1.教职工违纪违章,中层以上干部,由综合办公室进行调查,一般职工由所在部门负责调查,并将结果上报党办,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处分结论。

    2.违反纪律的教职工进行处理时,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调查并采集证据(包括本人书面检查),实事求是地写出调查报告,负责人员要在报告上签名。

    3.按照管理权限,向该违纪教职工所在的单位报告情况,并听取群众意见和被处分人的申诉后,恰当的依照本规定做出行政处分决定,并由校长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4.处分决定放入本人人事档案一份,综合办公室、人事处各保留一份,综合报告、证据材料、处分决定以及个人交待材料一并存入校文书档案。

    六、受处分人员提出申诉、复议程序

    1.教职工对所受纪律处分不服的,应在接到处分决定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做出决定的部门提出书面报告,请求复议。请求复议的报告中,要阐述对处分决定不服的理由及要求复议的根据。

    2.对处分人提出的复议请求,校有关部门应从接到复议请求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若因情况复杂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做出处理的,可以延长处理时间,但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复议结果应书面通知被处分人。

    3.被处分人员申请复议或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分的执行。

    七、对教职工在校内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由校保卫部门予以制止,同时报当地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并对调查提供材料,调查处理中发现当事人已触犯刑律构成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分别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八、本暂行规定与上级规定有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九、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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