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奖励表彰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做好本职工作的积极性,根据国家表彰奖励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表彰奖励对象
凡我校的正式职工(须在我校工作一年以上),符合本条例所规定的评选条件者,均可受到表彰和奖励。
第二条 表彰奖励的种类和名称
表彰奖励分集体和个人两类。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奖励项目分综合和单项两种。
一、先进集体
校级表彰奖励的基层单位原则上为校部处级单位。
二、先进个人
1.根据教职工本职工作的性质,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者分别授予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和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
2.担任学校经常性单项工作成绩突出者,按系统给予单项奖励,分别授予就业工作先进个人、招生工作先进个人等称号。
3.获校级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的个人,在单位工作中成绩突出,符合系统规定的评选条件的,可同时授予单项先进个人称号。
4.推荐获市以上先进称号或奖励的均由校级先进个人或集体中选拔。
第三条 表彰奖励的比例
一、先进集体
校级先进集体以院、部、处为单位按所辖科室的20%推荐,最后评选出的先进集体应不超过推荐单位的50%。其它系列单项奖励可参照此比例推荐评选。
二、优秀个人
校级先进比例为:优秀教师不超过教师总数的10%;优秀辅导员(班主任)不超过辅导员(班主任)总数的10%;就业先进个人不超过教职工总数的3%;招生先进个人教职工总数的3%。
以上各比例,原则上不搞平均分配,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掌握和调整。
第四条 表彰和奖励条件
一、先进集体
1.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廉洁奉公、遵纪守法。
2.积极开展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活动,在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等方面成绩突出。
3.按规定定期组织教职工政治学习,经常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社会公德教育,注重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解决教职工的思想问题,且取得显著效果。
4.关心爱护集体,组织纪律性强,团结协作,工作勤奋,能出色完成学校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5.各项规章制度健全,管理水平高,改革意识、开拓进取精神强。
二、优秀个人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廉洁奉公,遵纪守法。
2.爱岗敬业,团结协作,关心集体,顾全大局,助人为乐。
3.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事迹突出。
4.思想作风端正,为人正直,宽以待人,严以律己,自觉抵制不正之风的侵蚀。
5.尽职尽责,积极参加各项活动,工作(教学)成绩优异。
6.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坚守工作岗位,全年无旷工,病事假累计不超过15天,一年中未出现责任性的失误和事故。
由于工作性质不同,各系列单位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的评选条件应体现各自的特点,由有关部门制定具体评选标准和条件。
第五条 表彰奖励的组织领导与方法步骤
一、表彰奖励的组织领导
校级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的评选在校行政的领导下,由综合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各院、部、处应组成评选先进推荐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评选推荐和事迹材料整理上报工作。
优秀辅导员(班主任)的评选表彰由学生处牵头负责组织实施。
招生工作先进个人和就业工作先进个人的评选表彰由招生办、就业办牵头负责组织实施。
各类先进集体、优秀个人评选的最后结果均须经校长办公会审核后确定。
二、表彰奖励的时间、方法、步骤
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和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评选根据学校安排暑假前进行,颁奖仪式安排在教师节举行,其他先进评选每两年进行一次。校级先进评选工作要与学年度考核和工作总结紧密结合,考核优秀者应优先作为推荐人选。评选工作可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评选阶段,先由个人和集体进行总结,在总结的基础上,各单位评选出先进集体、优秀个人推荐对象;第二阶段由综合办公室汇总后召集校推荐委员会集体审核,经过公示,最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六条 表彰奖励办法
学校的表彰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校级先进集体颁发奖状证书;校级优秀个人颁发证书,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并在职称评定、职务晋升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既是校级优秀个人又是单项优秀者,可分别颁发证书、奖金。
第七条 对争议问题的处理方法
第八条 评选各级先进,必须坚持群众路线,在多数人同意的基础上推荐,审核平衡后上报。要坚持把有争议的问题解决在基层的原则。先进集体和个人 实行公示制度,对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由综合办公室协同有关评审组织审议,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九条 对弄虚作假的处理
表彰奖励工作一定要按评选条件,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对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撤销其先进称号和奖励,并通报批评,严重者要给予适当处分。
第十条 先进事迹材料的管理
校级先进要报事迹材料,填写登记表,由人事处分类归档,单项先进的材料由部门管理。校级及以上先进个人登记表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一条 表彰方式
校级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学校召开大会进行表彰,并在全校教职工中广泛宣传,形成全校性的比、学、赶、超的活动。
单项先进集体和个人由主管部门组织表彰。
第十二条 使用范围
本条例仅适用于年度或学年各种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选与奖励,其他各种教研、科研成果等奖励不在本条例范围内。
下一篇:教职工违纪行政惩处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