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聘任有关规定
为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素质较高的师资队伍,本着公平、合理、平等、协商一致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一、来校应聘的教师,必须将毕业证、学位证、职称证、健康证明、个人简历等有关证件原件交至学校人事部门审核。
二、凡具有普通话二级乙等以上证书的教师,优先聘任(方言、土语较重的原则上不予聘任)。
三、学校招聘录用人员,由学校人事处统一进行接收、签约、出具工作安排通知单,并安排到相关部门入职。
四、被聘教职工,试用期满经考核为优秀、良好和称职的,可正式聘用。不称职者,由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延长试用期或作辞退处理。
五、被聘教职工试用期为6个月,如能够在岗独立工作,并考核优秀者,可适当缩短试用期,但不得低于3个月。
六、被聘教职工在工作期间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等行为,学校有权辞退。
七、被聘教职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参加教师资格证考试、评定职称等,并享受相应待遇。
八、被辞退教师,需两个月内办理完离职手续,领取聘用期间应得待遇。
九、如教职工提出辞聘,必须提前三个月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领取工资,否则按违约办理。
十、未经学校同意,教师擅自离职或辞职,所有奖金及工资不予发放。
十一、被聘任教师聘任期满,考核合格,可优先续聘。
十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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