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学校的教学秩序,严格学生成绩考核与管理,现根据教育部2005年9月颁布实施的《全国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黑龙江省教委发布的《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一、考核方式及学生考核资格的认定
(一)考核方式
除讲座课不进行考核外,其它所有必修课和选修课均应进行考核,考核分考试、考查两种,按教学计划规定的考核方式进行考核:
教师应积极探索符合高职教育特点的考试方式,目前,考试一般仍采用闭卷笔试。若考试科目需要采用开卷考试、口试或口笔兼试等其它方式时,具体形式由任课教师提出,经系(部)主任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
考查课程的考核成绩应按照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或实习报告、课外作业、课堂讨论、操作技能、写课程论文的状况以及测验结果等综合评定。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需申请缓考时,一律要写书面报告,经班主任或辅导员签署意见后报系批准,教务处备案。各系审批时要严格控制,除本人因病确实不能参加考试外,其它情况原则上不批。缓考学生应在第二学期参加正常补考,补考不需交考务费。考试成绩可按实际得分记载。考试成绩不及格时,参加二次补考。
(二)学生考核资格的认定
学生参加考核的资格,由任课教师认定。任课教师在最终确定考核成绩前两周对学生进行考核资格审查,提出无考核资格的学生名单和依据,经系主任审核后分别报系(部)和教务处备案。
凡参加本课程学习的学生,均应参加该课程的考试,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正常考核资格:
1.无故缺课累计达到该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考核成绩作零分计,不予正常补考;
2.病、事假累计超过该课程学时数三分之一者;
3.在该课程中,有三分之一作业未交者,考核成绩以零分计,待作业补齐后,取得一次补考资格;
4.未交实验报告或缺做实验的次数达实验总数的三分之一及缺实践课时三分之一者,待实验补做后,取得一次补考资格。
二、考核时间
(一)考试课
由教务处统一安排。期中考试一般安排在该课程教学中期进行,不停课;期末考试一般安排在考试周进行。考试时间、地点、监考人员及组织评卷等均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并组织协调。
一般每门课程每次考试时间为2小时。
(二)考查课
考查课的平时或阶段性测验均随课堂进行,不停课。考查时间由任课教师在课程结束前两周确定,并报教务处和所属系(部)备案,但应防止在临近期末考试时安排测验,造成学生负担过重。
(三)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学生由班主任(或辅导员)通知到学生本人参加补考。正常补考(含考试、考查课)安排在新学期开学初进行,学生参加补考时必须出示本人学生证和身份证。
三、免修和免试
学生参加职业资格考试或自学考试成绩合格,相关课程由本人申请,各系审批,教务处备案,可以免修和免试,并按原成绩记载。体育课、政治课、实验课、教学实习、生产实习、毕业设计及其他特定的课程不得免修。
四、考试组织
为树立良好考风,杜绝作弊,使考试成绩符合学生学习的真实情况,必须严格考试的组织工作:
(一)期末考试组织单位,必须按教务处审批的考试日程安排表实施考试。
(二)教务科应在考前三天内对全校监考教师进行一次考前业务培训和考前动员,确保考试顺利进行。
(三)各系应在期末考试前由班主任(或辅导员)对学生集中进行一次考风考纪教育(可参考本规定中相应条款和学生手册中“考试纪律与考场规则”)。
期末考试和补考每个考场设监考二人,每场设主考二人,负责巡视督促、检查和处理有关事宜。
(四)期末考试由教务处和贯彻质量标准办公室实施考试纪律的监督,按需要派一名总监督及若干名巡视员。
五、成绩评定
(一)评卷工作由系(部)组织教师集中进行,尽可能采用流水评卷。
(二)成绩评定原则:
1.考试课学期总成绩的评定,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平时测验、作业、实验和学习态度等)占30%—50%,期末考试成绩占50%—70%。实践性较强的课程,可适当加大平时考核的比例。教师应严格按评分标准实事求是地评分,不得草率从事,不得凭印象评分,也不应受学生干扰评分。期末考试后填写《试卷水平和答卷质量分析评价表》,《试卷水平和答卷质量分析评价表》原件随试卷袋存档,复印件各系存档。
2.考查课学期成绩根据平时或阶段性测验和作业、实验、实习、课堂提问、课堂讨论等成绩以及学生平时学习态度等综合评定,凡考查课程至少有三次以上的考核记载,不得以期末笔试作为该门课程的考查成绩,期末考试最多占50%。
3.有项目作业的课程,其项目作业的成绩应单独评定。考核成绩由设计说明书、项目作业(或图纸质量)和答辩情况三部分决定,各部分的成绩比例由系主任批准执行。
(三)体育课成绩应根据学生的体育技术成绩、运动成绩、理论水平、技能形态、早操出勤和课外活动等综合评定。
(四)考试课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各类实践性环节的教学成绩采用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记分。
(五)含有实验内容的考试课程,应积极创造条件单独进行实验考核,并加大实验考核成绩在总评分中的比例。
(六)学生补考成绩,以卷面实际成绩达到规定及格分数为及格,记分时注明“补考”字样(原不及格成绩同时记载)。
(七)未经系、教务处安排或备案的考核成绩一律不予承认(平时测验除外)。
六、学生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附近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不听劝阻的;
6.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未主动上交或未存放在监考教师指定地点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他作弊行为。
(三)监考教师、其他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1.伪造学生证或考试卡的;
2.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被认定有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考生,必须主动填写《学生考试违纪情况说明表》,教务处、系(部)取消其相应科目的考试成绩(参加毕业前补考),学生处按相关规定对其予以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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