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国家、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民办高等教育改革发展需要,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综合办学能力,规范学院办学行为,促进学院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齐齐哈尔理工职业学院
学校简称:齐理工
英文译名:Qiqihar Polytechnic College
举办单位:黑龙江运建建筑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文第
注册资金:6950万元(举办者全额出资,为民营资本)
学校地址: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和平大街249号
学校邮编:161042
学校网址:http://www.qlgxy.com
第三条 学校性质:齐齐哈尔理工职业学院是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的民办普通高校。学院主管部门为齐齐哈尔市政府,业务由省教育厅统管。学院属于社会公益事业非营利性教育机构,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把一个不知名的青年,培养成行业的精英、家族的栋梁。
第五条
办学类别: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办学类型:应用技能型。
办学层次:以高等职业教育为主,学制三年;中等职业教育为辅,学制一、三年。
办学形式:全日制学历教育。
办学规模:暂定3000人。
招生对象:应往届初、高中(中职)毕业生、社会青年。
学院发展定位: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努力把学院建设成有特色高水平创新型高等职业学院。
人才培养目标:以服务为宗旨,以促进就业和适应产业发展需求为导向,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加强素质教育,强化职业道德,着力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型人才。
服务面向定位:培养服务区域发展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重点服务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技术研发和产品升级,加强社区教育和终身学习服务。
办学特色定位:立足于中高等职业教育的培养方向和专业特点,实现教育教学双师保证,双学入门,双长入岗;民办高校与民营企业融为一体,一切为民。
第六条 学院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决服从省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和市委、市政府的领导,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评估。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院领导与决策机构包含理事会、学院党委和行政;学院监督机构包含监事会和纪检委;学院民主管理机构包含工会和学生会等;学院学术管理机构为学术委员会。
第八条 学院议事决策和民主监督机制分别执行理事会会议、党委会议、党政联席会议、监事会会议、纪委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学术委员会会议制度。
第九条 建立理事会、党委和行政三方联动合作方式,完善“理事会决策,党委监督保障、行政负责落实”的“三位一体”的运行机制。
第十条 学院党委构建与集团董事局平等对话、良性互动、利益均衡、共识形成的沟通协商机制。
第十一条 学院党委书记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院理事会。学院党委班子成员按照学院章程进入行政管理层,学院院长、副院长等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按照党内有关规定进入党委班子。
第十二条 学院理事会在作出决定前,要征求学院党委意见。
第十三条 学院最高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由举办单位的董事长、院长、党委书记、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应具有五年以上高等教育工作经验。理事会理事任期五年。每届理事会的组成人员由举办单位确定,报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四条 学院理事会每年召开二次。经理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会议;讨论重大事项时,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时方可开会。讨论事项由出席理事赞成数过半数时做出决议;当赞成和反对数相同时,由理事长决议。
第十五条 学院理事会拥有以下职权:
1.制定、修改学院章程;
2.聘任、解聘院长、副院长、院长助理;
3.审查批准学院建设和发展规划;
4.审查批准学院的年度工作报告;
5.审查批准学院的预决算,筹措办学经费;
6.批准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7.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8.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9.保证校舍、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10.确保教育活动正常、稳定、安全地开展;
11.维护学院利益,支持和引导学院发展;
12.决定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学院理事长由举办单位董事长出任。理事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 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1.保证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校舍等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2.保证本院正常、稳定、安全地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3.依法对本院的财产、财务、安全和正常的办学活动履行合理义务,承担法律责任;
4.代表本院对外签署有关文件;
5.代表本院独立拥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和义务;
6.召集、主持理事会会议;
7.负责理事会的日常工作;
8.审定、签署理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9.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10.应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学院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委员会。学院党委在学院工作中发挥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积极开展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九条 学院党委主要工作职责:
1.保证办学的正确政治方向,引导学院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2.牢牢把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话语权。
3.凝聚师生员工,密切联系服务师生,关心和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
4.推动学院发展,参与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
5.加强自身建设,进行党务工作部门设置和人员配备。
6.参与学院人事管理和服务,参与学院各类人才选拔、培养和管理工作,在教职工考评、职称评聘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
7.实现学院基层党组织全覆盖、党建工作上水平,有效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8.研究决定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的事项。
9.引领校园文化,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10.按照上级党组织要求,把党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群团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学校经费预算,保障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十条 党委书记由黑龙江省委派驻,在省委教育工委的直接领导下,全面负责学院党委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院党委书记主要工作职责:
1.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
2.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
3.支持学院理事会依法办学,支持院长依法管理学校。
4.引导和监督学院遵守法律法规,督促学院理事会和院长依法治校、规范管理。
5.参与学院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重大事项的决策。
6.负责抓好学院干部人才的选拔、推荐、培养、教育、考核、任免、监督和管理工作。
7.负责抓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学院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8.加强党委班子建设,对党委职责范围内的重大问题组织讨论。
9.负责抓好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二条 学院遵循高等教育规律,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对学院的教育教学工作、教师培训工作的指导;接受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的督导专员制度;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对学院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评估。
第二十三条 学院拥有以下职权:
1.依法按照学院章程管理学院,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活动;
2.根据社会需要和学院办学条件自主设置与调整专业;
3.根据社会需求和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招生计划,制定招生方案,确定各专业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
4.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自主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5.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各专业的教学计划,开展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
6.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内部组织机构,并配备工作人员;
7.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
8.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
9.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资产和经费;
10.依法与企事业单位、教育机构、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开展联合办学和合作办学;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 学院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审议通过,经省教育厅行政部门核准后,由理事会聘任,任期五年。院长依法行使学院的经营管理职权。根据工作需要设副院长、院长助理,在院长领导下分管工作,副院长、院长助理由院长提名,理事会批准任命,任期五年。
第二十五条 院长全面负责学院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主持院长办公会议和行使下列职责:
1.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管理学院,执行学院理事会的决定和决议,接受理事会和学院党委、省教育厅的监督;
2.领导拟定建设和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3.经授权代表学院签署有关文件;
4.负责学院的日常管理工作;
5.领导拟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院长、院长助理、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人选;
6.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学院其他工作人员,对师生实施奖励或处分;
7.领导拟定和执行年度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院财产,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8.定期向理事会进行工作汇报;
9.行使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六条 学院院长人选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任职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宪法,遵纪守法,依法办学,热心教育事业,品行端正、作风民主;
2.身体健康,能主持学院日常工作,年龄根据需要确定,但不得超过70周岁;
3.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记录;
4.具有大学以上学历,具有高校教师资格和学院工作所需的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第二十七条 学院院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免职:
1.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定办学的;
2.不能全面履行院长职责的;
3.学院管理混乱或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
4.由于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学院正常工作的;
5.本人提请要求解聘的;
6.教育行政部门建议免职的。
第二十八条 学院设立监事会,成员由学院党员代表、教职工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举办方代表三部分人员组成。监事长及举办方代表原则由理事会提出,党员代表由党员大会产生,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监事会拥有以下职权:
1.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党政联席会议,监事会可以在理事会会议、党政联席会议上提出临时提案;
2.对学院财务工作检查、监督、审计,并定期向理事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3.对理事会及院长办公会的成员进行监督,有权责令对损害学院利益的行为予以纠正;
4.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学院章程或理事会决议的相关人员,提出罢免建议,情节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5.监督理事会决策及学院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方针政策执行情况;
6.监事会成员根据需要可列席学院理事会议和院长办公会议。
第二十九条 监事长在理事会的领导下,行使下列职责:
1.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2.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3.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4.代表监事会向学院理事会报告工作;
5.应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 学院设立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教代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召开,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学院章程草案制定和修改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
2.讨论通过院长工作报告,发展规划、重大改革、财务工作、工作计划、教育教学和管理制度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3.审议通过学院人事制度改革的原则、办法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制度;
4.审议决定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5.民主评议领导干部;
6.收集、审议和讨论教职工提案,提请学院研究办理。
教代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如遇重大事项时,经学院、学院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教职工代表的构成应有广泛的代表性,其中教师代表一般应占代表总数 60%以上。学校党、政、工主要领导一般应是教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均通过选举成为正式代表。
第三十一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由学院工会代行其职责。学院以工会组织为教职工校内申诉的主渠道,依法妥善处理教师提出的申诉,维护教师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学院设立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学生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学代会是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和学院团委指导下,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程序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和通过院学生会的工作报告;
2.审议和通过院学生会的工作计划;
3.讨论和决定院学生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
4.制定、修改院学代会章程,并监督章程的实施;
5.选举新一届院学代会委员会委员;
6.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代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代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代为行使职权。学院依法制定《齐齐哈尔理工职业学院学生会章程》。学生会按其章程开展活动,履行职责。
学院支持和保障学生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学生会可根据学院规定,推选代表出席或列席学院相关会议。
第三十三条 学院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负责受理学生因对学校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纪律处分不服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四条 学院设有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第三十五条 学院建立健全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基层组织。学院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学院团组织发挥团结教育学生的重要作用。
第三章 人才培养与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院的中心工作是人才培养工作,其它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人才培养工作的开展为原则。学院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组织实施教学活动,优先配置教学资源,努力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和学习氛围。
依法组织实施教学活动,通过课堂教学、实习实训、毕业论文(设计)等环节与渠道,确保教学质量,培养合格人才。
第三十七条 学院按学科专业设若干教学系。系设主任,负责教学和日常工作。行政系统实行院、处(室)两级管理。机构设置以精简高效为原则。
第三十八条 学院的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完成教学计划,按国家规定选用教材。
第三十九条 坚持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努力提高办学效益。
第四十条 学院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
第四十一条 学院加强德育工作,注重学生能力培养。
第四章 教职员工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院教职员工由教师、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三条 学院教职员工除享有宪法、法律及法规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1.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进修、培训和相应工作机会;
2.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3.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4.对学院改革、建设、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有知情权;
5.对学院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
6.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7.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四条 学院教职员工除履行宪法、法律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尽职尽责,为人师表,维护学院利益;
2.履行岗位职责,遵守规章制度;
3.尊重和爱护学生,维护学生利益;
4.提高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水平;
5.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五条 教职员工通过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等组织参与学校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第四十六条 学院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教职员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四十七条 学院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分专任与兼任两种。根据教学需要,专任教师聘期为一至三年,教师资格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审定。保持并优化教师学历结构和年龄结构,完善教师梯队建设。加强骨干教师队伍建设,实行中青年骨干教师选拔和培养制度。从教学实践出发,从企业一线聘入有实践经验、教学能力强、既能担纲授课、又能带学生实习实训的“双师型”教师。
第四十八条 学院依法保障教职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所有工作人员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十九条 学院全体教职员工的工作最大年龄限制原则上按国家规定办理。个别员工因工作特殊需要,身体条件允许者可延期聘用。
第五十条 学院聘任外籍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院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院学生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1.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2.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3.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并符合相关规定的,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4.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困难补助及助学贷款;
5.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6.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的,向学院或教育行政部门申诉;
7.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8.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力。
第五十三条 学院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刻苦学习,提高各方面素质,维护学校利益;
2.遵守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学生行为规范,服从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3.遵守学院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的相应规定;
4.按规定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
5.爱护并合理使用学院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6.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四条 学院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会、党团组织等参与学院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第五十五条 学院关心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五十六条 学院对表现突出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五十七条 学院对违法、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八条 学院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录取新生或接受转学学生,凡按有关规定被学院录取或转入学院的学生,即取得学院的学籍。
第五十九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的受教育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的受教育的义务。学院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按照国家规定发给学业证书。
第六十条 学院依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等有关制度,对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第六十一条 学生在资助政策、升学、就业、社会待遇、参加先进评选、医疗保险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学生享受同等权利。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六十二条 学院对全部校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学院采用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会计制度。学院经营费用主要依靠缴纳学费开支。学费标准按平均办学成本计算,不同类专业不同收费标准,由学院根据政府有关规定自主定价,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每年招生时公示。
第六十三条 学院建设发展的资金,从举办者投资、社会融资、经营费用结余获得,用于建造校舍、添置图书资料、实验设备与其它教学设施,购置为教学服务的交通、信息以及为学生服务的生活设施。
第六十四条 建立严格健全的财务制度,每年预决算向理事会报告,接受有关部门的监察和审计。
第六十五条 本院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办学宗旨、业务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六十六条 本院接受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捐赠法》和与资助人或捐赠人所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六十七条 本院配置专职财会人员,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会计制度进行独立会计核算,编制财会报表,按规定进行年度财务审计。
第六十八条 本院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开设独立银行账户,实施独立会计核算,建立严格的财务资产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管理制度。
第六十九条 本院理事会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院长及财务负责人之前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七十条 本院的财务、资产管理,接受审批机关财政部门的监督和自身民主监督。
第七章 举办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十一条 本院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举办者具有如下权力:
1.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向省教育厅报请审批成立本院的申请报告方案;
2.理事会、监事会等决策机构组建及换届;
3.在保证学院正常教育教学条件下,举办者有权处置学院闲置资产。
(二)举办者履行如下义务:
1. 在申请办学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
2. 提供举办本院所需启动资金的验资报告和必要的办学场地、办学设备。
第七十二条 举办者有权对学院的办学情况进行监督,对在任院长进行监察、审计,防止其滥用职权。
第七十三条 举办者有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出资或融资,确保学院发展过程中所需的资金。
第七十四条 学院院长依法享有自主办学、自主经营管理的权利。举办者不得干预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
第七十五条 院长对举办者负责,定期向举办者提交学院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和年度决算报告。重大事项必须及时向举办者汇报。
第八章 变更与终止
第七十六条 学院更换举办者或法人,必须向省教育厅、省民政厅提交相关材料。本院可根据需要或涉及本院登记事项变更内容修改本院章程。修改后的本院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
第七十七条 本院修改的章程须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并于15日内报省教育厅备案,省民政厅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七十八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院需要分立、合并、转让、注销等情况时,由学院理事会提出相关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实行。
第七十九条 本院终止前必须在上级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按照国家规定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十条 本院经省教育厅、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十一条 本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的处理按《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黑龙江省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等3个文件的通知》(黑政规[2019]3号)办理。
第九章 校训、校风、校徽、校旗、校歌
第八十二条 校训:修身、治学、齐家、报国
第八十三条 校风:严谨、求知、创新、勤奋
第八十四条 校徽
第八十五条 校旗
第八十六条 校歌:《翅膀》(词曲略)
第八十七条 校庆日:五月二十日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9年年4月22日理事会审议通过,报业务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实施。
第八十九条 学院章程是学院最高法律文件,学院制定的其他规章制度和管理文件不能超越本章程。
第九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和修改权归学院理事会。在实施本章程的过程中,可根据需要制订具体细则,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院长批准执行。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自审批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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