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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理工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定办法

2017-09-22 来源:本站 作者:管理员

摘要:为体现党和政府对高校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资助对象与资助标准 (一)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我校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专科学生,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高校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与资助标准
       (一)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我校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专科学生,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开支。
       (二)国家助学金共分三等,一等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4000元;二等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三等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二、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违法违纪事实和无旷课等不良记录;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无吸烟、酗酒等不良嗜好、无购置高档消费品(笔记本电脑、高配置台式机、数码设备、高档化妆品及其他奢侈物品)、无铺张浪费等不良现象;
       (五)勤奋学习,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同等条件下积极参加“三下乡”、社会及学校义工、学校勤工助学、积极主动参加校运会和本系及学校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等的学生优先考虑。
       (六) 申请一等国家助学金的同学,原则上要有下面情况之一:
       1、孤儿、单亲家庭。
       2、家庭遭受不可抗拒灾害。
       3、直系亲属(父母、兄弟姐妹)有重大疾病。
       4、家中有两个(含两个)以上孩子读书。
       5、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家庭基本没有经济来源。
       6、其他特殊情况,基本无生活费来源,无力完成学业。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国家助学金:
       1、违反国家令法和校规、校纪,受到学校任何一级处分的学生。
       2、获得助学工程资助及其他大额资助的学生。
       3、休学的学生,保留学籍的学生。
三、评审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奖学金、贷款、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全面领导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及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评审原则及程序
       (一)评审原则
       1、国家助学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
       2、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必须为我校在籍、在校的学生,且获助学生信息必须在我校当年的“贫困生电子数据库”中有记载。
       3、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必须严格依据《齐齐哈尔理工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进行。
       4、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
       (二)评审程序
       1、国家奖助学金每年9月开始受理申请,由学校学工处公布申请条件,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人向系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具体评定时间以通知为准。
       2、各系部在接到《关于评选国家助学金通知》和名额后,成立以系部主任或副主任为组长的“评选小组”并召开学年大会,向学生传达有关本年度的评选通知;
       3、各系部经初评确定获助学生名单,组织获助学生所在班级班委会对其进行评议,评议通过后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全系部师生无异议后将获助学生名单备案表、申请表、班委会评议记录、公示无异议记录报送到校学工处;
       4、以学工处、财务处、纪委等相关部门组成学校联审小组进行复审,将获助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5、公示无异议后按要求上报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助学金的发放与监督
       (一)学校在接到由省财政划入的助学金后,学生工作处、财务处将进行联合发放,各部门严格保障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挤占;学校纪委将对违反规定的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严厉处理;
       (二)如果发现各系部报送的获助名单中有并不是“贫困生电子数据库”中的学生,将取消该单位及该学生的获助资格,并扣减下一年度获助指标。
六、责任及义务
       (一)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要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刻苦学习,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全面提高自身素质。
       (二)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有义务参加由学校组织的各项公益活动。
       (三)受助学生如果有下列行为,学校将停止发放该生的国家助学金。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自受处理当月起停发其获得的国家助学金;
       2、违反校规校纪,受学校警告或严重警告纪律处分者,自受处理当月起对其所获得的国家助学金等级降一等(已获三等者停发),受到学校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者,自受处理当月起停发其获得的国家助学金;
       3、受到留级或退学等学籍处理者,自受处理当月起停发其获得国家助学金;
       4、将国家助学金用于吸烟、请客或购买超出其消费能力的化妆品、通讯工具、名牌服装等物品者,自发现当月起停发其获得的国家助学金;
       5、恶意拖欠学费、谎报家庭经济情况等不诚信者,自发现当月起对其所获得的国家助学金等级降等或停发;
       6、恶意拒绝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及公益劳动者,自发生此情况当月起停发其获得的国家助学金。
       7、本学期操行测评分低于12分者,停发其余下助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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