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学术管理,完善学术工作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我校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审议、评定和咨询机构。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工作范围
1.审议、评定学科专业设置与建设规划。
2.审议、评定、推荐科研项目。
3.审议、评定科研成果。
4.筹划、组织、指导各类学术活动。
5.评价、指导、审议学校主办的学术刊物。
6.审议、评价科研机构的设立与运行。
7.审议、评价科研发展规划及其它学术问题。
8.负责对申报技术职务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价与认定。
9.听取全院任课教师的授课并做出评议。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由7人或9人组成,设主任1名,由院长担任,副主任1名。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术成就突出的具有副高以上(含副高)职称的人员担任,办事机构设在督导处,由督导处负责安排和协调相关工作。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制度
1.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学期召开一次。讨论决定重大事宜时,参加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投票表决的票数须达到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
2.主任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部分或全体委员会议,商讨、决定学校有关学术问题及相关事宜。
3.讨论重大学术及相关问题时,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专家参加会议,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代表学校及校学术委员会签发有关学术方面的文件。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不在校期间,由副主任代替主任主持学术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课程专业建设委员会,课程评价委员会,学风建设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下设各委员会负责相应的工作。
第八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办事机构(督导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19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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