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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办法

2018-07-08 来源:本站 作者:管理员

摘要:为了加强对受处分学生的教育和管理,鼓励违纪学生改正错误,积极上进,争取成为一名合格的大学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受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者,从处分批准之日起,经过6-12月的考核期,表现好的可解除其原处分。受开除学籍处分者,不予解除处分。 第二条 解除处分…

       为了加强对受处分学生的教育和管理,鼓励违纪学生改正错误,积极上进,争取成为一名合格的大学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受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者,从处分批准之日起,经过6-12月的考核期,表现好的可解除其原处分。受开除学籍处分者,不予解除处分。
  第二条  解除处分的申报条件:
               1.受警告处分的学生,在考核期内未受过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的可自动解除其处分。
               2.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在6个月的考核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解除其处分:
积极组织、参加校园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发挥核心作用,活动获得好评或在本专业领域内发表学术论文或获得省、市级以上奖励者。
               3.受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的学生,在6个月的考核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2次者可申请解除其处分:
积极组织、参加校园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发挥核心作用,活动获得好评或在本专业领域内发表学术论文或获得省、市级以上奖励者。
               4.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12个月的考核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3次者可申请解除其处分:
积极组织、参加校园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发挥核心作用,活动获得好评或在本专业领域内发表学术论文或获得省、市级以上奖励者。
               5.其他
              (1)上述奖励应在处分生效后获得方可作为申报条件。
              (2)对于受处分的学生在考核期内有见义勇为行为或为学校、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由院、系党政领导联席会议提出解除其某项处分的意见,经学工处处务会议研究审核后报主管校长审批。
              (3)对受两次以上处分者(含两次),不予解除处分。
第三条  受记过至保留学籍处分的学生,申请解除处分与审批程序:
                1.个人申请,受处分学生写明自己对所犯错误的认识及在考核期间的表现;
                2.本人在班会上宣读解除处分申请,经班级全体同学评议,集体投票表决后,由辅导员签署意见并填写《解除处分登记表》(附表)一式两份,交系领导审查;
                3.系领导提出意见,报送学工处。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在校各层次学生。
第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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