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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定2017-2018学年度国家奖学金的通知

2017-09-27 来源:本站 作者:管理员

摘要:学院各系: 学院各系请于2017年9月28日11点前,各上报一名国家奖学金候选学生,并将候选学生个人事迹和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表,报送学院学工处学生资助中心方老师处。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小组于9月28日12:00召开国家奖学金评定会议,评定最终获奖人员。 参会人员…

学院各系:
       学院各系请于2017年9月28日11点前,各上报一名国家奖学金候选学生,并将候选学生个人事迹和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表,报送学院学工处学生资助中心方老师处。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小组于9月28日12:00召开国家奖学金评定会议,评定最终获奖人员。
       参会人员:罗丽院长、刘明辉副院长、于蕊处长、各系系主任、方仲秋老师、各系候选学生。
       会议地点:综合楼二楼会议室
       会议流程:罗丽院长讲话——候选学生陈诉参评理由(陈诉材料中须包含综合测评表各项得分情况及原因)——国家奖学金评审小组评定并公布最终获奖学生。

齐齐哈尔理工职业学院学工处
2017年9月27日

附件1:齐齐哈尔理工职业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附件2: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表

附件1:


齐齐哈尔理工职业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综合素质测评是对学生德、智、体各方面表现进行量化评价的一种方法,其宗旨是引导学生以学为主,德、智、体全面发展,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条 综合素质测评时间为每年三月、九月两次。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由学业表现、创业表现、品德行为表现、文体表现四个单项构成,每个单项分为基本分和附加分两部分。
第三条 综合素质测评是评定奖学金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计算方法为学业表现、创业表现、品德行为表现、文体表现各计100分,其所占百分比分别为60%、10%、15%、15%。各项乘以相应的比例后相加之和为综合素质测评总分。
第五条 本方案适合对象为全日制专科在校生。


第二章  学业表现测评


第六条 学业表现分占综合素质测评的60%,学业表现分采用学期总评成绩。
计算公式为:
学业表现分=∑学期学科总评成绩 ×60%
                   学期学科数      
第七条 学业基本分为100分,包括评定学期所有必修课成绩,成绩采取五级分制的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分别按90、80、70、60、50分计算。成绩以学期总评分成绩为准,不计补考成绩。
第八条 单科成绩不及格者,无资格参加奖学金评定,其他评优不做优先考虑。


第三章  创业表现和科技能力测评


第九条  创业表现或科技能力分占综合素质测评总分的10%,此分由基本分、附加分两部分构成。
计算公式:(基本分+附加分)× 10%
第十条  创业理论课及格者即得创业表现基本分60分,附加分累计不超过40分,具体如下:
       (一)参加学院组织的各类创业、科技能力培训或讲座,每次加2分,应由教务处出具证明。
       (二)取得资格证书(SYB、KAB资格证书),加5分。
       (三)创业或科技团队(3-10人)完成一项项目,成员共加20分;团队(11-20人)完成一项项目,成员共加40分。各成员具体加分分配由团队商议决定。团队负责人另加5分。
       (四)专业公司聘任的公司负责人加10分;部门经理加7分;普通员工加4分;公司完成利润指标的各员工每人另加5分。应由各专业公司出具证明。
       (五)创业项目利润达1万元以上(含1万元),全体创业团队成员每人另加5分。
       (六)参加创业或科技大赛获国家一、二、三等奖、纪念奖分别加20、18、15、12分;获省级一、二、三等奖、纪念奖分别加18、15、12、10分;获市级一、二、三等奖、纪念奖分别加15、12、10、8分;获校级一、二、三等奖、纪念奖分别加12、10、8、6分。


第四章  品德行为表现测评


第十一条 品德行为分占综合素质测评总分的15%。品德行为分由基本分与附加分组成,基本分满分为60分,附加分累计不超过40分。
其公式为:(基本分+附加分)×15%
第十二条 品德行为表现的附加分满分为40分,包括若干项奖励和处罚分,具体如下:
       (一)奖励分评分细则
       1.社会工作加分
       在本学期担任以下社会工作满一个学期,且尽职尽责的,由其主管部门出具证明给予加分奖励:
       15分:校学生会主席、校青年志愿者协会会长、校社团联合会主席
       12分:校学生会各部部长、社团负责人
       8分:班长、团支书、校学生会部员、校社团联合会部员、青年志愿者协会干事
       7分:创业团队干部
       5分:档案员、生活委员、学习委员、劳动委员
       3分:文艺委员、体育委员、组织委员、纪检委员、宣传委员
       2分:寝室长、心理委员、生涯发展委员、创业委员、通讯员、课代表
 注:(1)身兼多职者,按最高职务计分,各职务均能履行职责并有突出表现者,经学生工作主管领导审定,可酌情另加1-2分。
        (2)学生干部不履行职责、工作马虎、同学反映意见比较多的,经班级测评小组审议通过,可酌情减1-2分;学生干部工作极不负责、同学反映意见比较强烈的,经班级测评小组审定通过可不给予社会工作加分。
       (3)学生干部因特殊原因任职满二个月不满一学期者,按其职务等级分数的50%计算,如其职务另有学生接任,二人各按职务等级分数的50%计算或只给其中一名学生干部按职务等级分数的100%计算,不可同时加全职务分。
       2.荣誉加分
在测评学期内获得各种荣誉称号者可获加分奖励:
       (1)获得“十佳大学生”、“优秀党员”、“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优秀青年志愿者”、“优秀学生会干部”、“优秀学生会成员”、“十佳职业规划之星”、“优秀社联干部”、“优秀社联成员”等综合性荣誉称号者,国家级加30分,省级加20分,市级加15分,校级加10分,系级加5分。
       (2)被相关部门组织评优加分标准,校级加5分,系级加2分。
       (3)获“优秀班集体”、“优秀团支部”等集体荣誉的成员,国家级每人加8分,省级每人加5分,市级每人加3分,校级加2分,系级加1分。
       (4)同一荣誉加分只计最高分,同项不累计加分。
       (二)日常表现评分
       1.考勤
       (1)全勤加5分,病假、事假不得分。
       (2)个人操行考核加减分按《齐齐哈尔理工职业学院学生操行测评实施办法》标准执行,最高加分不超过10分。
       (3)凡规定参加的政治学习、组织生活、公益劳动、文体活动和集体活动未经请假缺席者,每次扣1分。
       (4)参加青年志愿者活动,志愿服务81小时以上加8分,志愿服务51小时至80小时加6分,志愿服务31小时至50小时加4分,志愿服务11小时至30小时加2分,志愿服务5小时至10小时加1分,应提供黑龙江志愿者服务平台认定的相关记录。
       2.违纪处理扣分
       (1)受系通报批评者扣5分,校通报批评者扣10分。
       (2)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扣15分,记过处分扣20分,留校察看处分扣30分。
       (3)重复扣分的只扣最高分,最高扣30分。
       (三)寝室表现评分
       被评为“优秀寝室”集体荣誉的寝室长加5分,全体成员加2分。
       (四)管理评分
       各系辅导员根据学生的综合表现,加1-5分。


第五章  文体表现测评


第十三条 文体表现分占综合素质测评总分的15%,文体表现分由基本分、附加分两部分构成。
计算公式为:(基本分+附加分)×15%。
第十四条 文体表现基本分为70分,附加分累计不超过30分,具体如下 :
       (一)参加社会实践和校园文化活动加分
       1.参加并组织学院的社会实践和各类校园文化活动,以及学院和系组织的比赛、竞赛、征文活动,参赛者与组织者校级加2分,系级加1分;参加省市级社会实践活动者加3分;获奖的同学可另获加分奖励: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纪念奖(优秀奖)分别加15、12、10、8分;获省级一、二、三等奖、纪念奖(优秀奖)分别加12、10、8、6分;市级一、二、三等奖、纪念奖(优秀奖)分别加10、8、6、4分;校级一、二、三等奖、纪念奖(优秀奖)分别加8、6、4 、2分;获系级一、二、三等奖、纪念奖(优秀奖)分别加6、4、2、1分,最佳奖项按一等奖标准加分。同一活动或同一文章只计最高分。
       2.参加专业技能大赛或开发项目作业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纪念奖(优秀奖)分别加20、18、15、12分;获省级一、二、三等奖、纪念奖(优秀奖)分别加18、15、12、10分;获市级一、二、三等奖、纪念奖(优秀奖)分别加15、12、10、8分;获校级一、二、三等奖、纪念奖(优秀奖)分别加12、10、8、6分;获系级一、二、三等奖、纪念奖(优秀奖)分别加10、8、6、4分。
      3.取得普通话等级一级证书加8分,二级加5分。
      4.取得英语俄语专业八级、日语国际一级、韩语六级证书加16分,英语俄语专业四级、日语国际二级、韩语五级证书加14分,取得公共外语英语俄语日语六级证书加12分,四级证书加10分,英语应用能力等级考试A级证书加8分,B级证书加6分。
      5.取得各种必修课以外的各种资格能力证书,每个加5分,最高加10分。
      6.取得科研课题结题团队,团队成员共加40分;获得专利项目团队,团队成员共加20分;公开发表论文一篇,团队成员共加15分;以上课题均由学生独立完成方可承认。各成员具体加分分配由团队商议决定。
      7.同一种加分只计最高分。
       (二)参加体育比赛加分
      1.参加学院体育比赛,运动员每参加一项加1.5分,获前三名另加3分,获4-8名另加1分。裁判员每场加1分,最高不得超过5分。
      2.参加系级体育比赛,运动员每参加一项加0.5分,获前三名另加2分,获4-8名另加1分。裁判员每场加0.5分,最高不得超过3分。
      3.参加团体操排练的成员根据出勤率酌情加分,满分为8分,应提供相关部门证明。
      4.学院和系级的体育比赛,属同一项目的只记一次最高分。
      5.参加省市高校运动会的运动员、裁判员每次每项加3分,获名次者按校级两倍加分。


第六章  综合素质测评的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由学校统一领导和部署,学生工作处负责监督和指导,各系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各系成立系、专业和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各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和职责如下:
       (一)系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由系主管领导、系团总支、学生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在不违反本方案的规定和原则精神前提下,结合本系实际,制定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和补充规定,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审批通过,向本系学生公布执行;
       2.组织部署本系综合素质测评工作;
       3.对各专业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
       4.裁决综合素质测评纠纷,做好综合素质测评过程中的思想工作;
       5.审定上报综合素质测评结果和评优材料。
       (二)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小组由辅导员、班长、团支书、学生干部代表、学生代表共5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评出本班学生品德表现、创业表现、学业表现和文体表现的综合分;
       2.审核综合素质测评各方面的基本分、奖励测评分和扣分,上报综合素质测评有关材料;
       3.做好综合素质测评过程中的思想工作和与综合素质测评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综合素质测评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个人总结。每名学生必须按照综合素质测评的内容,认真写出一学期的书面总结,按照统一表格实事求是地填写各方面的基本分、奖励分和扣分,并在测评小组总结会议上作汇报。
       (二)评议与评分。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小组阅读个人总结和有关资料的基础上,结合该生平时的表现进行评议,按照本方案的有关规定,分别计算出各项基本分及附加分,并计算出每个人的测评总分。
       (三)审核。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小组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地审查核准每名学生各项综合素质测评的基本分、奖励测评分和扣分,发现错漏者,有权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更正或增补。
       (四)公告。专业综合素质测评小组经过审查核准和换算后,将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向班级全体学生公布,听取广大学生的意见。公告用书面方式。班级学生自公告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之日起三个工作日以内,对综合素质测评结果如有疑问,可以向本专业或本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小组提出,由专业综合素质测评小组进行复查,并在三个工作日之内做出答复。经过复查,确有错漏的,经系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复核批准,予以更正或增补。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六个工作日以内,专业综合素质测评小组应将综合素质测评结果进行第二次公布。
       (五)评优。专业综合素质测评结果确定后,根据《齐齐哈尔理工职业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评选出奖学金获得者。
       (六)审批与备案。系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制作电子版资料,填写好有关表格及材料后由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上报学生工作处。学校审核后,予以批准,进行表彰和存档备案。
第十八条 凡综合素质测评中弄虚作假、篡改成绩者,一经查实,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并取消一切评优资格。
第十九条 综合素质测评的结果是学年评优活动、享受奖学金和获得荣誉称号的重要依据,日常操行考核扣分超过20分,无各项评优资格。
第二十条 本方案自2017年9月15日起开始执行,凡学院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者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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