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下简称“贫困生”)认定工作,是学院建立健全贫困生档案和做好各项资助工作的基础和主要依据。为了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保证国家和学校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切实真正落实到贫困生身上,制定本认定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高职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贫困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贫困生认定工作坚持基本原则:
(一)个人自愿;
(二)实事求是;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自下而上、逐级审核。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责任分工
第五条 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任组长,学生处处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协调组织贫困生认定工作。
第六条 各系成立以各系主任为组长,学工干事为副组长、辅导员为成员的贫困生认定工作小组,负责贫困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七条 各班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学生干部、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贫困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第三章 认定标准及申请条件
第八条 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设置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个档次。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一)一般困难
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在扣除基本生活费用后,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由学生缴纳的费用者,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1.父母一方或者双方下岗(失业)的;
2.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3.家庭成员中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4.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5.家庭遭遇自然灾害的;
6.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的;
7.本人残疾的;
8.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
(二)困难
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特殊困难
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齐齐哈尔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
1.孤儿(学生)、烈士子女、由社会福利机构监护和列入农村五保户的;
2.在扶贫办认定平台系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3.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学生)的;
4.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生。
如有特殊原因,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困难等级进行调整。“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 生”、“孤儿(学生)”、“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五中家庭经济困难类型须以当地民政或扶贫部门认定平台系统上的数据为准,学生需要在提出资助申请时出具相关凭证。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学生,如果之前未在民政或扶贫部门备案,则须到家庭所在地的民政、扶贫部门指定机构开具(临时性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①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类。
需要提供证明:一是建档立卡“扶贫手册”,二是帮扶干部联系卡片,三是驻村工作队联系卡(有一项即可证明)。
②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学生)、孤儿(学生)类
需要提供证明:孤儿需要提供孤儿证,而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学生)高校几乎没有,只有17岁以下的学生,多数集中在高中和中职及以下学段。
③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类
需要提供证明:低保证或低保流水账单
④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类
需要提供证明: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开据的家庭低收入证明(哈尔滨地区的学生需要提供城乡低收入卡,否则不予认定)。
⑤“其它类型”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需要提供证明: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开据的家庭普通贫困证明。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的学生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
2.买或长期租用电脑的;
3.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4.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5.有抽烟、酗酒等不良嗜好的;
6.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7.家庭因建购房、购车、结婚、炒股等消费而欠下巨额债务导致无力供养学生完成学业的;
8.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符的其他高消费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9.在休学期间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贫困生认定程序
(一)学生申请
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请填写《齐齐哈尔理工职业学院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下称《申请表》,同时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下称《调查表》或乡镇(街道)及以上的相关贫困凭证。
(二)班级民主评议
各班成立以班主任或辅导员为组长、学生代表为成员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申请学生的具体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二级院(系)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审核、评议。
(三)各院(系)审核、公示
各学院成立以系主任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等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院(系)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核、评议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提交的初步评议结果,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并以适当方式在学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师生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各院(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在接到异议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四)学校审核
院(系)认定工作组将认定材料报送学生处进行审核,学校认定工作组将公示最终结果。师生如对学校认定工作组的认定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处提请复议。学生处在接到复议提请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则予以相应调整。
(五)建立档案
学生处根据审核结果汇总各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十一条 学院每年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贫困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发现存在下列情况者,取消享受当年度学院各项资助政策的资格:
(一)取得认定资格后,生活不节俭、铺张浪费,在同学中造成不良影响,经教育不予改正的;
(二)经调查在申请认定经济困难学生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虚报行为的。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三)学院和各系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和感恩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
本办法由学院家庭经济困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仅归院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四条 本认定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