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理工职业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民办高等教育改革发展需要,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综合办学能力,规范学院办学行为,促进学院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法实施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学院名称为齐齐哈尔理工职业学院,简称“齐理工”;英文名称为Qiqihar Polytechnic College。举办者为黑龙江运建建筑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为6950万元(举办者全额出资,为民营资本)。学校地址为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和平大街249号。学校官方网址为http://www.qlgxy.com。
第四条 学院是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的社会公益事业民办非营利性高等职业院校。学院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院的基本办学形式是全日制高职专科学历教育。学院遵循聚焦主业、严控规模、保证质量的原则,适当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继续教育,同时提供社会职业技术培训等多种职业教育服务。
第六条 学院以促进就业和适应产业发展需求为导向,坚持政校企合作,产学研融合,教学做一体,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努力把学院建设成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创新创业型高等职业院校。
第七条 学院以立足齐齐哈尔,服务黑龙江,辐射东北亚,培养服务区域经济发展所需的志存高远、人格健全、身心健康、乐观向上、勇于创新、敢于创业、善于实践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为办学使命。
第八条 学院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有关主管部门的领导,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评估。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九条 中国共产党齐齐哈尔理工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
中国共产党齐齐哈尔理工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和执纪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 协助学院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学院党委和学院纪检委每届任期五年;学院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齐齐哈尔市委。
第十条 学院党委在学院工作中发挥监督保障作用,保证办学的正确政治方向,引导学院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学院党委是党在学院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做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院党建工作。牢牢把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话语权。
学院党委关心和维护师生员工的正当权益,引领校园文化,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一条 学院党委履行以下职责:
(一) 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二)传达学习上级党组织重要会议和重要文件精神,研究
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
(三)引导和监督学院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学院重大问题的 决策,支持学院理事会和院长依法依章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教、规范管理;
(四)支持学院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 门反映学院的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 问题;
(五)履行党风廉政主体责任,领导、支持纪检监察组织履 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六)加强党委班子成员和党务干部管理,参与学院各类人 才培养、选拔和管理工作,把好选人用人政治关;
(七)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开展各级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 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八)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坚持马克思主义在学院的指导地位;
(九)领导学院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 工代表大会、学生社团组织;
(十)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 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第十二条 学院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2名。党委书记由中共黑龙江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选派,全面负责学院党委工作。
第十三条 学院党委班子与学院理事会、监事会、学院“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学院党委书记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院理事会;党委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院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班子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委领导班子。
第十四条 学院建立理事会、党委会、监事会、学院四方联动合作方式,完善“理事会决策,党委会、监事会监督保障,学院负责落实”的“四位一体”的运行机制。
建立健全学院党委与理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院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院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学院议事决策和民主监督机制分别执行理事会会议、党委会会议、院长办公会议、监事会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会议制度。
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 由学院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院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院党委参与讨论研究,经党委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理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 学院党委把好政治关。
第十五条 学院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在学院各系、部建立党支部,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十六条 学院党委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十七条 学院党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院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十八条 学院党委设立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党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处、党委教师工作部、党委学生工作部(处)等工作部门,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群团组织经费等党委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九条 学院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应由 5 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应具有五年以上高等教育工作经验。理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院长、党委书记、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理事会理事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首届理事会组成人员应由举办者推选;自第二届起,以后的理事按照学院章程推选。
学院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经理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会议;讨论重大事项时,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时方可开会。讨论事项由出席理事赞成数过半数时做出决议;当赞成和反对数相同时,由理事长决议。
第二十一条 学院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修改学院章程;
(二)聘任、解聘院长、副院长;
(三)审查批准学院建设和发展规划;
(四)审查批准学院的年度工作报告;
(五)审查批准学院的预决算,筹措办学经费;
(六)批准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七)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八)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理事会讨论前款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二条 学院理事长由举办者董事长出任;理事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代表学院对外签署有关文件;
(二)召集、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负责理事会的日常工作;
(四)审定、签署理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五)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六)应由理事长履行的其他职责。
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由副理事长代行其履行理事长职责。
第二十四条 学院遵循高等教育规律,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对学院的教育教学工作、教师培训工作的指导;接受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的督导专员制度;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对学院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评估。
第二十五条 学院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依法按照学院章程管理学院,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活动;
(二)根据社会需要和学院办学条件自主设置与调整专业;
(三)根据社会需求和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招生计划,制定招生方案,确定各专业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
(四)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自主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五)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各专业的教学计划,开展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
(六)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内部组织机构,并配备工作人员;
(七)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
(八)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
(九)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资产和经费;
(十)依法与企事业单位、教育机构、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开展联合办学和合作办学;
(十一)保证校舍、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十二)保证学院正常、稳定、安全地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十三)依法对学院的财产、财务、安全和正常的办学活动履行合理义务,承担法律责任;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 学院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审议通过,经理事会聘任,任期五年。院长依法行使学院的教学和行政管理权。根据工作需要设副院长,在院长领导下分管工作;理事会考核任命,任期五年。
第二十七条 院长全面负责学院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主持院长办公会议和行使下列职责:
(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管理学院,执行学院理事会的决定和决议,接受理事会、监事会和学院党委的监督;
(二)拟定建设和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经授权代表学院签署有关文件;
(四)负责学院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主持拟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院长、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人选;
(六)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学院其他工作人员,对师生实施奖励或处分;
(七)主持拟定和执行年度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院财产,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八)定期向理事会进行工作汇报;
(九)负责学院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行使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八条 学院院长人选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任职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宪法,遵纪守法,依法办学,热心教育事业,品行端正、作风民主;
(二)身体健康,能主持学院日常工作,年龄根据需要确定,但不得超过70周岁;
(三)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记录;
(四)具有大学以上学历,具有高校教师资格和学院工作所需的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第二十九条 学院院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免职:
(一)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定办学的;
(二)不能全面履行院长职责的;
(三)学院管理混乱或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
(四)由于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学院正常工作的;
(五)本人提请要求解聘的;
(六)教育行政部门建议免职的。
第三十条 学院设立监事会,成员由学院党员代表、教职工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举办方代表三部分人员组成。举办方代表由理事会提出,党员代表由党员大会产生,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监事会拥有以下职权:
(一)对学院财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审计;
(二)对理事会及院长办公会的成员进行监督,有权责令对损害学院利益的行为予以纠正;
(三)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学院章程或理事会决议的相关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四)对理事会决策及学院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方针政策情况进行监督;
(五)监事会成员应当列席学院理事会议和院长办公会议。
理事会组成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担任监事会组成人员。
第三十一条 监事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应由监事长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二条 学院建立并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教职工代表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教代会在学院党委的
领导下召开,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制定和修改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
(二)讨论通过院长工作报告,发展规划、重大改革、财务工作、工作计划、教育教学和管理制度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通过学院人事制度改革的原则、办法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制度;
(四)审议决定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五)民主评议领导干部;
(六)收集、审议和讨论教职工提案,提请学院研究办理。
教代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如遇重大事项时,经学院、学院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教职工代表的构成应有广泛的代表性,其中教师代表一般应占代表总数 60%以上。学校党、政、工主要领导一般应做教代会代表候选人,教代会代表均通过选举成为正式代表。
第三十三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由学院工会代行其职责。学院以工会组织为教职工校内申诉的主渠道,依法妥善处理教师提出的申诉,维护教师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学院设立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学生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学代会是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和学院团委指导下,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程序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通过院学生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通过院学生会的工作计划;
(三)讨论和决定院学生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
(四)制定、修改院学代会章程,并监督章程的实施;
(五)选举新一届院学代会委员会委员;
(六)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代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代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代为行使职权。学院依法制定《齐齐哈尔理工职业学院学生会章程》。学生会按其章程开展活动,履行职责。
学院支持和保障学生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学生会可根据学院规定,推选代表出席或列席学院相关会议。
第三十五条 学院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负责受理学生因对学校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纪律处分不服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六条 学院建立健全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基层组织,发挥团结教育学生的重要作用。
第三十七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第四章 人才培养与教育教学
第三十八条 学院的中心工作是人才培养工作。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优先配置教学资源,推行项目教学、案例教学、工作过程导向等理实一体融合式教学模式。积极推进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
依法组织实施教学活动,通过课堂教学、实习实训、毕业论文(设计)等环节与渠道,确保教学质量,培养合格人才。
第三十九条 学院按学科专业设若干教学系。系设主任,负责教学和日常工作。行政系统实行院、处(室)两级管理。机构设置以精简高效为原则。
第四十条 学院的教学内容应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学院建立健全课程衔接体系,适应区域经济发展、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需要,建立专业教学标准和职业标准联动开发机制,推进专业设置、专业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相衔接,推进人才培养目标、专业设置、教学过程等方面的衔接。
提供教材、课程、技术支持等服务以及组织教育教学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建立相应的质量标准和保障机制。
第四十一条 学院专业建设以建筑为主干,以现代服务、高新技术、动漫软件和公共服务为内容,重点建设装配式建筑、动漫设计与制作、会计电算化和现代服务业四大专业群。强化优势专业,突出特色专业,打造品牌专业。
第四十二条 学院将推动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实施中外职业院校合作办学项目,引进国外高水平专业和优质教育资源。
第四十三条 学院加强科学研究规划和管理,制定并实施激励性的政策和规定,提高科学研究水平。
第四十四条 学院坚持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理念,面对有差异的学生,设计有差异的课程,即尊重学生个性和特长,因材施教,分层教学,分流培优,保证每个有志于学的学生学有所得,学有所成,成人成才。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四十五条 学院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六条 学院对在岗所有人员,坚持“科学设岗、宏观调控;优化结构、精干高效;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平稳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设置岗位。
第四十七条 学院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进修、培训和相应工作机会;
(二)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三)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四)对学院改革、建设、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有知情权;
(五)对学院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
(六)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八条 学院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尽职尽责,为人师表,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秩序与利益;
(二)履行岗位职责,遵守规章制度;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维护学生利益;
(四)提高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水平;
(五)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九条 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第五十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教职员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五十一条 学院依法对教师实行聘任制。教师分专任与兼任两种。根据教学需要,专任教师聘期至少为三年,教师任职资格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审定。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保持并优化教师学历结构和年龄结构,完善教师梯队建设。加强骨干教师队伍建设,实行中青年骨干教师选拔和培养制度。从教学实践出发,从企业一线聘入有实践经验、教学能力强、既能担纲授课、又能带学生实习实训的“双师型”教师。
第五十二条 学院依法保障教职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依法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所有工作人员应当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
第五十三条 学院全体教职工的工作最大年龄限制原则上按国家规定办理。个别员工因工作特殊需要,身体条件允许者可延期聘用。
第五十四条 聘用外籍教师,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和备案,维护国家政治安全。
第五十五条 学院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章 学生
第五十六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学院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二)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三)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并符合相关规定的,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四)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困难补助及助学贷款;
(五)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对处理有异议的,向学院或教育行政部门申诉;
(七)对学院、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力。
第五十七条 学院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刻苦学习,提高各方面素质,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学生行为规范,服从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三)遵守学院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的相应规定;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学院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八条 学院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会、党团组织等参与学院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第五十九条 学院关心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六十条 学院对表现突出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六十一条 学院对违法、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处分。
第六十二条 学院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录取新生或接受转学学生,凡按有关规定被学院录取或转入学院的学生,即取得学院的学籍。
第六十三条 学院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按照国家规定发给学业证书。
第六十四条 学院依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等有关制度,对学生予以奖励或者处分。
完善毕业生就业服务和指导机制。拓宽就业渠道,建立高质量就业实习基地;加强督导核查,健全就业工作推进与反馈机制,考核评价以就业质量和社会评价为主。
第六十五条 学生在资助政策、升学、就业、社会待遇、参加先进评选、医疗保险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学生享受同等权利。
第七章 财务管理
第六十六条 学院对全部校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学院采用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会计制度。学院办学经费主要依靠缴纳学费开支。学费标准按平均办学成本计算,不同类专业不同收费标准,由学院根据政府有关规定自主定价,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每年招生时公示。
第六十七条 学院建设发展的资金,从举办者投资、社会融资、经营收入结余获得,用于建造校舍、添置图书资料、实验设备与其它教学设施,购置为教学服务的交通、信息以及为学生服务的生活设施。
建立利益关联方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对举办者、理事、监事、财务负责人等以及与上述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存在互相控制和影响关系、可能导致学院利益被转移的组织或者个人的监督。
第六十八条 建立严格健全的财务制度,每年预决算向理事会报告,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六十九条 学院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办学宗旨、业务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七十条 学院接受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捐赠法》和与资助人或捐赠人所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七十一条 学院配置专职财会人员,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会计制度进行独立会计核算,编制财会报表,按规定进行年度财务审计。
第七十二条 学院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开设独立银行账户,实施独立会计核算,建立严格的财务资产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管理制度。
第七十三条 学院理事会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院长及财务负责人之前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七十四条 学院的财务、资产管理,接受审批机关财政部门的监督和自身民主监督。
第七十五条 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由学院法治工作机构人员、学院相关专家、外聘执业律师组成法律顾问队伍。
第八章 举办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十六条 举办者的权利:
(一)推举首届学院理事会组成人员;
(二)了解学院的发展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对学院的办学情况进行监督,对在任院长进行监督、审计,防止其滥用职权。
第七十七条 举办者的义务:
(一)在申请办学中,依法依规提交有关材料,并保证真实有效;
(二)采取有效措施出资或融资,确保学院发展过程中所需的资金,提供举办学院所需启动资金的验资报告;
(三)提供必要的办学场地、办学设备。
第七十八条 学院依法享有自主办学、自主管理的权利。举办者不得干预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
第七十九条 院长对理事会负责,定期向理事会提交学院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和年度决算报告。重大事项必须及时向理事会汇报。
第九章 变更与终止
第八十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院需要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等情况时,由学院理事会提出相关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实行。
第八十一条 学院更换举办者或法定代表人,必须向省教育厅、省民政厅提交相关材料。学院可根据需要或涉及学院登记事项变更内容修改学院章程。修改后的学院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
第八十二条 学院终止前必须在上级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按照国家规定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十三条 学院终止,应当交回办学许可证,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向社会公告,即为终止。
第八十四条 学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章 校训、校风、校徽、校旗、校歌
第八十五条 校训:厚德求真、励志笃行
第八十六条 校风:求真、博技、进取、创新
第八十七条 校徽
第八十八条 校旗
第八十九条 校歌:《翅膀》(词曲略)
第九十条 校庆日:五月二十日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九十一条 学院其他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须依据本章程,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九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和修改权归学院理事会。在实施本章程的过程中,可根据需要制订具体细则,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院长批准执行。
第九十三条 学院章程须经理事会审议批准,本章程自审批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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